“为了孩子的成长、生活考虑,我同意孩子先跟着她爸爸,由她爸爸先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但是我可以随时去探视”。近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一起抚养权纠纷案终于顺利执结。
广州离婚律师指出,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要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家住安徽省定远县的刘某与朱某某于2014年6月经朋友介绍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女儿周岁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刘某便外出打工。2019年3月,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对于离婚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却争吵不休,案件经承办法官多次上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女儿跟刘某生活,朱某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然而女儿不愿意离开父亲和奶奶,思女心切的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孩子还小,硬生生的强制执行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执行法官带着刘某先去孩子的幼儿园了解情况。终于见到女儿,刘某很开心,可是女儿一看到刘某便大哭,问及愿不愿意和刘某回家时,孩子使劲摇头表示不愿意。看着哭成泪人的女儿,刘某心里很不是滋味,埋怨自己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再次见面时,孩子仍然明确表示愿意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刘某看着女儿,沉默不语。执行法官看到此情此景,认为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孩子和父亲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她的成长。一方面刘某不具备一个人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父亲和奶奶平日里对孩子照顾得很好,孩子愿意和父亲、奶奶生活。于是,执行法官劝说刘某,希望充分考虑孩子的成长。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刘某与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愿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其抚养权变更至朱某某名下,朱某某保证刘某对孩子的探视权。执行目标实现,案结事了,本该皆大欢喜。但是看到刘某独自离开的背影,执行干警又觉得百感交集。执行法官告诫大家:结婚当自由,离婚需谨慎,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才是正确的人生观!
广州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女儿跟随父亲以及爷爷奶奶生活的时间更长,如果跟随母亲生活,不仅在生活上需要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在情感上也一下子难以接受,因此继续跟随父亲生活才是最合适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确定需要结合诸多客观因素以及子女自身的主观意愿来作出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选择,同时,这种抚养权的确定是一种动态,会随着客观情况的改变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