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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的原因也越来越多,千奇百怪。有的因对方出轨、赌博、家暴;有的因婚姻平淡无味,要追求所谓的浪漫和爱情;有的婆媳关系、姑嫂关系不和,影响夫妻感情;更有甚者,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谁也不肯让步,“斗气”离婚等等。近日,稷山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斗气”引发的离婚案。
前几天,翟某一纸诉状递交至法院,要求与丈夫卫某离婚,诉称卫某脾气暴躁,喜欢喝酒,对老婆孩子不管不问,无家庭责任心,还家暴,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主办此案的薛艺霞法官先通知被告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来到法院一身轻松,满脸笑意地说:“我们夫妻俩感情好着,就是前两天闹了个小矛盾,她就到法院起诉了,过两天我们就和好了,我不同意和她离婚。”
薛艺霞法官观察到被告卫某的轻松劲不像故作出来的,说明夫妻俩的矛盾并不算大,但是她仍然不肯大意,对卫某说:“我相信你的话,但是作为一个大男人,对媳妇还是要哄,真心地赔礼道歉,取得原谅,再说了,婚姻不是儿戏,双方要互相谦让包容理解,哪能恣意任性,说过就过,说散就散,还闹到法院来。婚姻是责任担当包容,油盐酱醋实实在在的日子,好好过日子,把你们的一双子女教育好。回家和媳妇说好了,一起到法院来撤诉。”卫某连连称是,再三感谢法官回去了。然而被告回去后,再也没有消息了。
等到开庭那天,原、被告到庭,而且双方均有人数不少的“亲友团”来旁听。原、被告在庭上都表示同意离婚。在法庭调查中,法官得知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原告的弟弟前段时间买了一套房,正好和婆婆一个小区。而原告没有告诉过婆婆,当邻居问起婆婆儿媳的弟弟买房的事情,婆婆毫不知情,觉得伤了自己的面子,遂与儿媳发生口角。卫某看到媳妇和母亲吵架,不是息事宁人,反而借着酒劲与媳妇干了一仗。于是媳妇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薛艺霞法官反复做调解工作,但是双方“亲友团”却不能冷静,一方认为房子都买到一个小区了,作为亲家毫不知情,这就是赤裸裸的打脸,明摆的看不起人。而另一方认为,婆婆,儿子合伙起来欺负自己的闺女,坚决不能忍,婚是非离不行。碍于家长的态度,夫妻俩尽管都气消了,但是谁也不想先退一步,放低姿态。
面对这种情况,薛艺霞法官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尽管此案原、被告都表示同意离婚,但通过法庭调查,明显看出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而是双方的父母参与干涉到子女的生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稳定。面对这种“斗气”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起案件同时告知我们很多生活的道理,父母不要过多插手儿女的感情和生活,干预就更不对了,要给儿女成长的空间和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作为丈夫要学会善于处理婆媳关系,当遇到婆媳矛盾时,要会灭火,而不是火上浇油,使矛盾激化。再就是不要一有矛盾纠纷,就到法院起诉,法律并非万能的,司法的介入,“冰冷”的判决,必将使原已破裂的亲情、乡情等荡然无存,无法达到化解矛盾、修复情感的效果。可以自己先冷静冷静,找朋友亲戚、基层调解组织先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广州离婚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均同意离婚,但从庭审看,双方纯属斗气,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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