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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探望女儿被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1-02 17:53:28

  王女士在离婚后,女儿跟随前夫生活,双方约定了探视孩子的时间。但是,前夫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王女士探视女儿,王女士无奈向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像这样的针对探望权纠纷的执行案,法官该如何执行才能一方面保护王女士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不伤害孩子的感情呢?广州离婚律师指出,对于此类执行案件,往往是需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太过于强制的执行往往会适得其反。
  2006年4月,家住双柏县的王女士与当地男子刘某登记结婚,2006年12月,婚生女刘某甲出生,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王女士于2016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双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就女儿抚养问题达成共识,王某、刘某同意离婚,婚生女由其父刘某抚养, 王某每年暑假和寒假可以分别探望女儿10天。双方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每次王女士要求探望女儿时都遭到刘某拒绝。今年暑假即将来临,女儿也数次打电话催王女士去接她。王女士联系刘某,刘某告知王女士每次必须支付5000元,才能与女儿共同居住生活10天。作为母亲的王女士已经很久未能与女儿见面,十分想念,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帮助其实现探视权。双柏法院法官说,孩子毕竟不同于其他执行案件的财产、车辆等,如果强制执行只会加深双方的矛盾,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稍有不慎则有可能在孩子心灵上留下阴影;而王女士的探望权,也必须保障。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考虑到该起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另辟蹊径,一方面通过走访刘某亲戚做其侧面工作,向刘某家人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优势作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该起执行案件的调解。执行干警来到刘某家中,在村委会支书、主任、村民小组长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大家分别与刘某和刘某的父亲促膝长谈、真诚沟通,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之后,最终,刘某答应将女儿交给王女士,共同居住生活10天。随后,执行法官将孩子从刘某家里带到村委会,交给等候在那里的王女士,10天后,王女士在村民小组长协助下,又将女儿安全送回刘某家交托给刘某。至此,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广州离婚律师表示:父母离婚后,子女会跟随其中一方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在承担抚养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温馨提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享有的权利,探望权的设立,有利于维护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也有利于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应当协助另一方合理正当的探望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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