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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2年后,女子以其在结婚期间患精神病为由,要求前夫负担医疗费,五华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前夫支付2361.13元医疗费。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家住五华县水寨镇的魏某和李某在2000年间认识,2年后同居,后于2008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夫妻矛盾,两人于2011年协议离婚,后又于2013年复婚。可是复婚的日子没过多久,丈夫李某就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两次起诉,最终法院于2015年底判决两人离婚。2015年9月,妻子魏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前往云南丽江某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722.26元。2017年10月,魏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婚姻存续期间魏某的医疗费。
魏某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9月的医疗费用及相关病历资料,说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患病事实。因治疗期间双方尚未解除夫妻关系,李某仍负有夫妻之间的互助义务。李某承认其对魏某的治疗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其已尽互助义务,因此虽然现在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但李某仍需负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某的医疗费的一半。最后,法院判决李某支付2361.13元给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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