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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代理了一起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反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约定的案件。案情大致是:李女士(化名,原告)与邹先生(化名,被告)原本为夫妻,因邹先生有外遇并打算和第三者结婚而希望与李女士离婚。经过多次谈判,于2014年5月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石景山区的益处房产的产权归李女士所有。双方于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60日内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而,双方协议离婚后,邹先生不仅拒绝配合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反而强占该房屋至今。
为了维护自己跌合法权益,李女士委托本婚姻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邹先生辩称:离婚协议书是李女士利用自己急于离婚的心理而签订的。要不是李女士利用出轨证据威胁自己,自己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放弃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市场价值为400万元的房产的。该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产分割的条款是李女士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逼迫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签订的,所以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对于被告的狡辩,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双方也持此离婚协议书于签署当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因此,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
由于被告提出的乘人之危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