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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男方按月支付给女方的生活费可以变更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28 23:02:32

今天,广州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有关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他与前妻蔡女士(化名)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双方除了约定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负担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事项外,还约定:“鉴于男方收入较高,故从离婚当月起,男方需每月向女方支付生活费6000元,直至女方年满60周岁。”签订离婚协议的同时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从离婚后王先生按月都向蔡女士的银行账户内汇款6000元,但王先生偶然听说蔡女士已于去年再婚,于是王先生就停止了支付该款项。对此,蔡女士当然反对并威胁要凭离婚协议书到法院起诉王先生违反约定。

那么,假如蔡女士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对该案会如何判决呢?广州离婚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非抚养)的义务,离婚后该义务随之终结。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权得到对方的经济帮助。本案中王先生按月向女方支付生活费的行为便属于经济帮助的。但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即离婚后一方经济能力低下并生活困难。反观蔡女士,其不仅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而且有一份可以保障自己正常生活的工作。同时,其再婚也说明了即便其毫无经济能力,但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人——她目前的配偶可以向其提供帮助。

既然蔡女士根本就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条件,王先生当然就有权利不再按月支付生活费。所以,即使蔡女士诉至法院,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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