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高某是大学同学,2008年初开始谈恋爱,随着感情的发展,开始同居了。后来2010年5月和2011年6月高某分别以买车等各种名义就向王某借钱。王某就给高某汇去了4万块钱。2011年7月,高某就给王某写了个4万块钱的欠条,当时因为俩人是恋人关系,就没有约定利息的问题。
在2013年3月份的时候,高某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了5万块钱。后来,两个人在2013年的12月份分手了,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偿还9万元借款。经过咨询律师,王某决定针对4万元和5万元的借款,分两个案件起诉高某。
在4万元案件的庭审中,王某出具了欠条、银行汇款凭证,高某没有提交证据,但高某称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并且提出要对欠条内容及签字做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欠条内容及签字都是高某书写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需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这个案件中,高某的欠条经鉴定为高某本人所写,内容证实高某欠王某4万元,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王某的还款请求。对于高某的辩解,高某仅提出异议,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同时这个欠条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的鉴定,确实为高某所写,法院没有采纳高某的辩解。最终,法院判决高某返还王某4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如果延期履行,依据相关法律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
而在5万元的案件中,王某向法庭出具了2013年3月15日汇款到高某账户的银行汇款凭证,并没有出具欠条或借条等凭证,而高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在2013年3月15日高某的账户汇入5万元人民币,但是不能直接证明是王某汇入的,而且在这个案件中,高某没有出具欠条等书面确认文书,这与2011年7月份高某以书面欠条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习惯不相符合,同时根据生活习惯,王某很有可能持有高某的银行卡、银行业务回单,以及知道银行卡密码。
广州离婚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这个案件中,王某主张对高某的债权成立,但是其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当日有资金汇入高某账户,但不能直接证明是王某汇入的,而且在本案中王某没有提供欠条,与高某以往的习惯不相符,并且高某也不认可王某所说的事实。最后,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王某和高某的两个案子,我们能够看出来,法院在审理借款纠纷的时候,看重的是证据。法院就是因为证据的问题,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提醒我们,在平常的生活中,要注意保存重要的证据。那么什么东西可以叫做证据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依据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明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充分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些规定,在平时生活中像借条啊、欠条啊、电话录音啊、录像啊都可以成为证据,我们要注意保存;还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之类的电子数据也要注意保存;在大额资金的借贷方面,尽量选择转账汇款等方式,避免直接现金交付的方式。
做好上面这些准备,基本上就可以很好地避免一些借贷风险了。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我们在平时生活中就要养成按照规则办事的习惯,这样不仅不会影响感情,更会让别人感觉到我们是可以信赖的。同时,我们自己也要注意按时履行自己的承诺,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我们也要注意维护自身的信誉,和对方形成良好的借贷关系,这对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是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