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网电话图标 139-2877-3272
山滚云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离婚案件中,“夫妻公司”及对该公司享有的股权裁判规则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14 20:18:56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要改变,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广州离婚律师指出: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一方或双方享有的公司股权时,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配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返回列表

上一篇: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

广州离婚律师微信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