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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判断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所谓共同合意是指共同的意思表示,简单而言就是举债时共同签字确认。若有共同签字确认,可以直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若只有一方的签字确认,则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债务形成的时间以及债务的使用方向进一步进行判断。
(2)判断形成债务的时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一般而言,债务是否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产生于婚前的债务,只要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判断债务的使用方向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以及其他婚姻法相关规定:所谓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资助与自己有抚养关系的亲朋的债务、从事经营活动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于购置婚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等。
广州离婚律师指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若有,则可直接确认为共同债务,若没有,则既要判断债务形成的时间还要判断债务使用的方向,两者都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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