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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父债子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5-08 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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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孙老汉开办了一个商店,雇李先生为售货员。后因商店资金周转紧张,孙老汉向李先生借款3400元。不久,孙老汉煤气中毒死亡。他的两个儿子继承了他的遗产。李先生起诉至延庆县法院,要求孙老汉的两个儿子偿还孙老汉生前的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知,继承人接受遗产,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能仅继承权利,而放弃义务。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利,就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本案中,孙老汉的两个儿子是他的法定继承人,已经继承了他的遗产,所以,必然应该承担他生前的债务。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孙老汉经营商店的所得利润用于个人生活,因商店经营需要所借的外债3400元,应属其生前个人债务,也就是遗产债务,应由他的继承人两个儿子偿还。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偿还是有限度的,只是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经过核算,孙老汉遗产的实际价值超出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孙老汉的两个儿子归还孙老汉生前借李先生的3400元钱,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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