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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过程往往经过男女双方的反复谈判与协商才能完成。而离婚协议书更是会被反复进行修改,有时甚至在离婚后也会进行修改。面对如此多的离婚协议书,该以那份为准呢?对此,广州离婚律师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认定:
1、总体上来讲,由于在正式离婚前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基本上都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条件,而这些协议均没有最终用于办理该手续,所以都是不生效的,岁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鉴于第一点的原因,所以大体上应该以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内容为准。
3、如果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存在没有涉及的问题,而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又补签了相关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那么该约定可以作为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补充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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