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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广州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希望推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内容的女士。她与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这位女士独自抚养孩子。去年双方经协商,在男方同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的情况下这位女士选择放弃分割男方名下存款而办理了协议离婚。然而,离婚后,男方仅如数支付了一个月的抚养费便开始反悔。于是,这位女士便打算以男方违反约定为由而推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重新追究男方名下银行存款。
对于这位女士的要求,广州离婚律师认为很难达成。原因在于:虽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后一年内当事人可以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问题反悔,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可以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中,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不存在胁迫的情况,至于欺诈则更难证明。男方虽然未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但并不代表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在欺诈女方。既然如此,这位女士便失去了推翻离婚协议的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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