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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广州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协议书效力问题的苏先生(化名)。他与女方结婚已经五年,但婚后感情一直不是很好,经常发生矛盾。去年,双方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双方一致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同意离婚。同时还在离婚条件中约定:“鉴于婚后所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房产的购房款中有向苏先生父母借款56万元,该借款由男方在离婚后独自负责偿还。”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很快双方就反悔了,所以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经过一年的磨合,双方感情状况依然如故,于是苏先生下决心与女方离婚,并认为自己手中有当初的离婚协议书,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没想到女方现在却拒绝离婚。
对于苏先生手中的协议书,广州离婚律师认为:由于双方当年没有依据该协议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所以其属于未生效的协议。虽然该协议中运用了一些诸如“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等描述双方婚姻关系状态的字眼,但这些描述依然无法让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其法律价值仅限于帮助法官认定双方婚后感情不好,曾经动过离婚的念头。尚不足以让法官判决离婚。
即便如此,广州离婚律师发现双方对当年向苏先生父母借款购房之事却表述得非常清楚。苏先生完全可以将此作为离婚房产分割的有利证据在未来离婚诉讼中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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