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完只说了一句话。
这是对方律师埋的雷。
五十年前的公约,怎么就成了当代合同的暗坑?
1970年公约,全称《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在海牙签署,业内默认就叫1970年公约。本来是全球主要航空国为了统一打击劫机犯罪、划定跨区域责任出台的协同规则,初衷听起来无懈可击,可绝大多数接触到这条款的商事主体,根本不会去翻五十年前的原始文本抠字眼。

公约里藏着最核心的偏向:管辖权默认优先给到航空器登记国,索赔主体资格严格限制,责任划分不对实际承运人、货主做任何倾斜。
说实话,现在做跨境包机、跨境货运航空,十个里面有八个,航空器登记国都是开曼、马绍尔、巴拿马这类离岸注册地。你真出了事,货损、人员伤亡要索赔,按照1970年公约的默认规则,你得跑到登记国去立案打官司。
大部分中小商家,连登记国的律师都找不到,更别说交得起诉讼费、打得起跨国官司。
此处值得推敲:为什么对方律师非要模模糊糊只写“1970年公约”,不写全称,也不贴具体适用条款?不是给你走合规流程,是把索赔的门,给你焊死了。
2019年东南亚那起货运劫机案,中国货主两千八百吨生鲜全毁,损失超过三千万,合同清清楚楚写了责任划分适用1970年公约。最后呢?航空器登记国巴拿马法院,直接以“货主不属于公约规定的合格索赔主体”驳回了立案申请。
你哭都没地方哭。
完整风险链条:你是怎么一步步掉进去的?
画一条逻辑线,坑不是凭空来的,是一层一层套上去的。
第一步,模糊概念放钩子。对方起草模板合同,只写“依照1970年公约”,不说全称,不说具体条款。大部分国内公司法务,看到“国际公约”四个字,就默认是公平中立的规则,不会多事去抠原文,直接签字。
公平个屁。
第二步,模板惯性埋雷。现在九成以上的跨境航空合作模板,都是欧美律所起草的,从半个世纪前传下来,这条款就一直留着,没人改。很多人觉得,老模板都是经过无数官司检验的,肯定没问题。哦,那是对起草模板的人没问题,对你可不是。
所有国际公约,都是当年大国博弈的产物。1970年公约签字的时候,全球八成以上的国际民航,都掌握在欧美国家手里,规则当然偏向航空器所有人,偏向登记国,轮得到给你中国货主说话?
第三步,保险缺口补刀。很多人说,我买了足额的货运保险,真出事保险公司赔就行了啊。
你品品。你去翻自己的保险条款,十有八九,责任免除那一块,会悄悄藏一行:“依照适用国际公约免除承运人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方把责任推给1970年公约免了责,保险公司跟着就免责。等于你花了保费,这一块的风险从头到尾都是你自己扛着。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写1970年公约的都是坑。有一种情况是真的合理:如果你本身就是航空器登记国的航企,你要限制自己的责任,适用1970年公约当然对你有利。反过来,你是中方的货主、中方的实际承运人,对方硬要把所有责任划分套进1970年公约,这里就得打个一百二十分的问号。
反向防身:三招拆掉五十年的暗雷

我不做受害者叙事,也不给你喊冤叫屈。你是自身利益的第一责任人,法律是游戏规则,不是出事之后的救命稻草。与其等着打官司翻案,不如签合同的时候就把雷拆了。给你三个可直接用的操作,都是我跑了十余年调查磨出来的经验。
第一,模糊表述一律打回,必须要求对方写清公约全称,附上具体适用的条款内容。别不好意思,也别嫌麻烦,坑本来就藏在模糊里,你把它摊在阳光下,对方自己就露馅了。真的是合理适用,对方不会介意给你写清楚,只有埋雷的,才怕你抠细节。
第二,管辖权一定要争到你方所在地。很多人被忽悠,说“1970年公约规定管辖权只能在登记国”,这是纯纯的骗人。公约只是明确登记国有管辖权,从来没说只能登记国管辖,合同双方当然可以自己约定管辖法院,这是国际私法通例,规则本来就留了口子,就看你争不争。哪怕你同意适用1970年公约的实体规则,管辖权拿到自己这边,主动权就在你手里。
第三,一定要把承保范围写进保险批单。别信保险销售的口头承诺,你直接拿合同条款去问保险公司,1970年公约下你要承担的责任,是不是在承保范围里,一定要让对方出正式的批单,白纸黑字写清楚。去年杭州那个做跨境宠物包机的老板,就是听了销售口头说“都保都保”,结果出事之后保险公司以1970年公约免责为由拒赔,亏了一千两百万,至今没追回来。
别拿侥幸当经验。你做十单都没出事,不代表这个坑不存在。五十年前的规则,本来就是针对当年的情况定的,那时候劫机大多是政治诉求,哪有现在这么多冲着货物、赎金来的商事风险?规则早就脱节了,还拿来用,不是坏就是蠢。
很多做跨境交易的人,总觉得把国际公约写进合同,就是高大上,就是专业,就不会出问题。其实越是这种放在角落半个世纪没人动的老规则,越是容易被人拿来当枪使。
你不用背下来1970年公约的每一个条文,你只要记住:拿老公约当挡箭牌的,十有八九,身后都藏着你看不见的暗雷。
多瞟一眼那行半寸小字,比你出事之后找一百个大律师都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