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行政处罚别乱认!这些坑90%的人都踩过

咱就是说,有没有开小馆子的兄弟,跑运输的师傅,甚至就是开个小店卖水果的朋友,突然某天一张罚单拍你脸上,上来就是罚大几千上万,你第一反应是什么? 大多人第一反应:认栽交钱包平安,反正民不与官斗。哦哟,你可太傻了。 我见过太多人,稀里糊涂交了钱,留了记录,后来才发现从程序到实体全是错,哭都没地方补。

那些坑你没商量的骚操作,我帮你列全了

讲真,去年接了个粉丝的咨询,开社区水果店的,城管说他跨门营业,上来就罚五千。他就是摆了两个试吃盘在门槛上,占了不到半平方,这也叫跨门营业?这操作我直呼好家伙。 你品品,现在不少基层执法,难免有为了凑KPI乱开罚单的情况,坑的就是你不懂法不想折腾。 第一个坑:根本不告诉你有权利,上来就让你签字 很多人说,我不签不行啊,人家说不签就是拒签,该罚还是罚。 但你知道吗?按规定,人家必须告诉你,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罚款数额大的话,你还可以申请听证(就是当面跟对方掰扯说清道理的机会,不是让你老老实实挨骂),要是没提前告诉你,这个程序本身就违法,处罚直接可以撤销。 还有那种忽悠你“赶紧签字,签了罚得少,不签就加倍罚”,纯纯鬼话,别信。 好,下一个坑:明明可以从轻罚,偏往最严重的条款靠 比如你装修店面,不小心挡了小半米消防通道,按规定可以先给你警告,让你改,不改再罚。结果人家上来直接罚三万。 法条写的是“可以警告,也可以处罚”,好家伙直接跳过警告选最重的,这叫滥用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给了执法机关选择权,但你不能往死里整老百姓啊),这照样可以推翻。
常见行政处罚违法情形对照表
常见行政处罚违法情形对照表
这还没完,第三个坑:过了大半年才找你罚,你都忘了这茬了 比如你去年夏天在小区办生日派对,声音大了点,警察过来劝了一句你就关了,结果半年之后突然给你寄罚单说要罚你。 这个你直接杠就对了,行政处罚有追责时效(就是过了这个点,人家就不能再罚你了),一般违法行为是两年,特殊的才是五年,过了时效直接提异议就行。

拿到罚单之后,你的反击包里有什么

讲真,很多人拿到罚单腿都软了,觉得跟政府对着干哪有好果子吃。其实我给你算个账:你不服,申请复议不用你交钱,哪怕复议输了,也不会给你加罚,更不会给你穿小鞋,你怕啥? 重点来了,第一步先看什么?看罚单上有没有盖公章,有没有写清楚你到底干了啥,有没有写清楚你不服去哪里申诉。啥都没写的空白罚单,直接不认,程序就不合格。 第二步,你觉得罚错了,有两条现成的路走: 一条是行政复议,找开罚单单位的上级,比如区城管罚你,你找区政府或者市城管,不用交钱,书面写个情况或者线上提交就行,很简单。 一条是行政诉讼,去法院告对方(很多人以为告政府很难,其实现在行政诉讼立案特别容易,你占理的话赢面真不低)。
行政处罚维权流程步骤图
行政处罚维权流程步骤图
这里说个90%的人都不知道的点:你不用急着先交罚款,也能维权 你对处罚不服,告了之后可以直接申请暂停执行,等结果出来再说,不用怕不交钱就给你加滞纳金,只要法院或者复议机关受理了,不会随便动你。

直接抄作业!现成话术和动作清单放这了

直接抄作业!现成话术和动作清单放这了
直接抄作业!现成话术和动作清单放这了
咱就是说,别自己瞎琢磨,照着做就行,不会错。 第一,执法人员上门开单,第一句话就说:麻烦出示一下你的执法证件,谢谢。别上来就缩,人家不出示你完全可以拒绝配合,这是你法定的权利。 第二,让你签字,你不服的话,别直接签名字,你就写:对本处罚内容不认可,拒绝签收。别啥都不写就签,签了就等于你认了,后面再掰扯就难了。 第三,记好时间:你要提复议,得在60天以内,要去法院告,得在六个月以内,超期就作废(就是过期不候,别指望法律给你续杯),别拖。 第四,所有证据都留好:你手机拍的照片、视频、跟执法人员的对话录音、邻居朋友的证言,都别删。比如人家说你油烟不达标,你拿出你自己做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直接就能打他脸。 讲真,之前有个开餐饮的粉丝,被说油烟超标罚了五万,就是拿出自己提前做的检测报告,复议直接把处罚撤了,五万块一分不少退回来了,这不香吗?非要忍气吞声交了钱,回头心疼半年?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啥处罚都值得较真对吧?你就是真的闯红灯罚两百扣六分,你非要折腾,那确实没必要,浪费时间。 要是罚个大几千上万,甚至要影响你开公司、考公、政审,那必须死磕啊。行政处罚留下记录,真的会跟你一辈子,你说这事能算小吗? 很多人还是老观念:民不与官斗,我一个小老百姓斗不过。讲真,现在早不是以前那个样子了,你只要占理,法律真的站在你这边。我做科普这么久,见过太多普通人赢了的案例,反而乱执法的现在越来越不敢乱来。 真要命就花钱问律师,比瞎折腾划算。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遇到行政处罚别乱认!这些坑90%的人都踩过
文章链接:https://guangzhoulihunlvshi.net/list_5/50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