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凑钱修老巷是行善?法律认定这是违法的经济帮助

上周三我在箍桶巷口蹲点拍砖雕,撞见开民宿的张老板,塞给施工队工头一个装着两万块的信封,说“你们尽管把这破砖雕拆了换大理石浮雕,我出钱,算给老街做贡献”。工头刚拿起电钻,被我一把按住。 张老板当时就炸了。说我好心出钱修门头,又不占公家便宜,凭啥管? 你先别急着杠,听我把话说完。 说实话,这种事我见得太多了。干文保十年,碰过想拆老木门换玻璃的,碰过想把老城墙砖拿回家当茶台的,还有给挖古墓的亲戚转路费的。所有人都觉得,我又没动手干坏事,就是出点钱帮个忙,怎么就违法了?

你凑的那笔“善心钱”,可能就是违法的经济帮助

很多人对“经济帮助”的理解,还停留在“捐钱做公益”的层面,根本不知道,只要你资助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你出的那笔钱,就是法律上要追责的“经济帮助”。 张老板那片砖雕,是秦淮区2018年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明清民居遗存,不是他嘴里的“破砖烂瓦”。他想把砖雕拆了换更气派的大理石浮雕,本质就是损毁文物的违法行为。他出的这两万块,就是给这个违法行为兜底的资助。 工头要是真拆了,哪怕一块砖雕都没碎,只是动了底座,张老板都得跟着担责任。
南京老门东箍桶巷明清民居砖雕实拍
南京老门东箍桶巷明清民居砖雕实拍
不过话说回来,也难怪他懵。换谁掏了钱还被拦,都得窝火。毕竟他确实没想着搞破坏,就是觉得老东西不好看,想换个更符合民宿定位的门头。 但问题是,文物的价值从来不是好不好看,是它独一份的历史印记。你把它拆了,换个新的,那老南京的味道就没了。

法律上的追责,从来不管你是“动手的”还是“出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翻译成人话:别觉得你没动手就没你的事。只要你明知道那是受保护的文物,还出钱让别人去拆、去改、去毁,你就是共犯。 动手的工头要被吊销施工资质,你这个出钱的,先得被责令把拆了的东西原样修回去。要是真把砖雕碰坏了,轻则掏五万到五十万的罚款,重则直接按《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判,三年起步,最高能蹲十年。 我去年碰到个刚毕业的小伙子,他表哥在工地挖到个汉代的陶罐,给他发消息说“最近手头紧,凑点路费我把这东西带出去卖”。小伙子心软转了五千块,最后表哥卖陶罐赚了八千,俩人一起被抓。小伙子留了案底,刚找的国企工作也黄了。他跟我哭,说“我就是借他五千块,我又没挖又没卖”。 对吧?你看,这就是没搞懂“经济帮助”的边界。你以为的借钱、捐钱、凑钱,只要是给违法活动递了启动资金,就得担责任。
不可移动文物改造报批流程公示牌
不可移动文物改造报批流程公示牌
为啥法律要管到出钱的人头上? 你就想个最通俗的理。你家太奶奶传下来的蓝印花布,你自己都舍不得垫桌脚,结果邻居好心说“我给你一百块,你把这布剪了当抹布,擦桌子干净”,你能乐意吗? 文物就是全民族的太奶奶传下来的东西,拆一块少一块,补不回来的。你以为你出钱是帮忙,其实是帮着毁东西。要是连出钱的人都不罚,那以后谁都敢凑钱拆文物,反正动手的抓了,出钱的没事,那文物还能剩几块?

真要想为老文物出力,照着这三步做就行

第一,先做什么?不管你是想捐钱修老巷子,还是想给自己家的老房子翻修,先打12345转文物部门,问清楚你要碰的那东西是不是登记在册的文物,有没有合法的修缮方案。别上来就塞钱,先把情况摸清楚。 第二,不做什么?绝对别信施工队或者房东说的“先拆了再补手续”,也别觉得“我出钱我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只要没拿到文物部门盖了章的正式批复,你出的每一分钱,都是在给违法活动递刀子。 第三,举报找对地方。要是看到有人正掏钱让施工队拆老砖雕、老木梁、老城墙的构件,直接打12345或者当地文物局的举报电话,别跟人吵架,拍个照片留好证据就行,剩下的事有我们来管。 对了,也别太慌。要是你是无意的,比如逛老城墙的时候不小心碰掉了一块碎砖,主动找文物部门报备,该赔多少赔多少,不会重罚你。但要是你明知道那是文物,还专门出钱让别人拆了卖、拆了改,那就是明知故犯,绝对从重处理。 出钱之前先打个文物部门的电话问问,别让你的善心变成违法的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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