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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化工厂职工陈某于1965年结婚,婚后有三个子女,陈甲、陈乙和陈丙,其中老大陈甲是男孩,陈乙和陈丙是女孩,三人先后结婚,1990年陈某退休后身体不好,与老伴一起住在小女儿陈丙家,与女儿女婿一起生活。
2002年,女儿陈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外出旅游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夫妇仍然与女婿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则像亲生儿子一样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的重任。在此期间,长子陈甲和长女陈乙一直没有表示过要接老人去他们各自的家共同居住生活,并且也没有给付过老人生活费。
2005年,两位老人由于身体多病,再加上丧女后悲伤过度,不幸因病双双离开人世。在清理两位老人的遗物时,发现两位老人留下现金和银行存款40余万元。陈甲和陈乙认为这40万元遗产是父母所留,理应由他们兄妹两人继承,张某是外姓人,不是直系亲属,不应当继承遗产。张某则认为,自从妻子陈丙去世后,他一直与老人一起生活,照顾他们的晚年,遗产中应当有他的一部分。为此,在其家人准备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时,双方就哪些人具有继承权发生争执和纠纷,张某无奈,向公证处公证员咨询该遗产继承问题。
【分析】公证员认为,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张某作为已丧偶女婿是否享有对被继承人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弄清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应首先明确法律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而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一是经济上是否进行扶助、供养;二是生活上是否进行照料;三是赡养是否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
广州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本案中,张某在其妻不幸死亡后,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并对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权。但是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继承人所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除注明所有合法继承人包括其生存状况在内的基本情况外,并不包括女婿或儿媳,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合法继承人故意隐瞒其他已去世合法继承人的配偶应当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事实,造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的继承权损害,该丧偶儿媳或者女婿有权通过法律调解或诉讼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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