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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和给付彩礼,是我国古代遗留下来的传统,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仍然流行,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为了能够娶到媳妇,往往送给女方一份较重的彩礼,但是如果婚约被解除或者刚刚结婚就离婚,女方又不愿返还彩礼,这将对男方家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解决彩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决此类纠纷,首先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基于将来共同生活进行的给付,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的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一般说来,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进行。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巨额钱款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与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该类物品及钱款,给付方可以要求其返还赠与的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另外,当事人订婚后,如果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导致解除婚约的,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如赔偿青春损失费等,则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各地的法院判决不一,有的地方以结婚登记一年为界限,结婚一年后彩礼不再返还。因结婚不超过一年且确需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宜过高。《2011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针对《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综上,彩礼赠送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送行为。如果双方不能结婚登记,根据具体情况,彩礼应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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