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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孩子跟随父姓被认为理所当然,但在离婚时,有的家长会要求改变孩子的姓氏。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时,甚至会为此闹上法庭。
2010年3月,王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小张。2014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小张由王女士抚养,双方名下在南京的一处房屋归张先生所有。
2015年1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本人同意将儿子改跟母亲姓,并由孩子母亲决定儿子的姓名内容。”
然而协议签订后,王女士多次要求张先生配合到公安部门办理孩子姓名的变更手续,但张先生未能配合,王女士于是诉至秦淮法院。
王女士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双方《协议书》约定,协助原告办理儿子姓名的变更。
张先生则辩称,男孩随父亲姓,符合中国传统的习惯。被告所签协议内容是在原告的协迫下所写,并非被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很大伤害,原告要求更改孩子姓名,对小孩再一次造成伤害,不适宜再更改姓名。
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又会怎么看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协议书中同意双方婚生子随母姓,名字由母亲决定。该协议系经过双方协商,并由被告签字确认,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虽主张其受到胁迫,但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协助原告王女士办理孩子姓名变更的相关手续。
广州离婚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婚姻中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作为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前提和目的,决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于不顾。
本文中,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协议书》在先,而孩子随母亲生活在后,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张先生都有义务配合王女士更改孩子的姓名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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