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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财产
赵某(女)与段某(男)自由恋爱,并于1990年结婚。两人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00年两人分居。2002年,赵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而段某坚决不同意。经过双方确认现有家庭财产有:存款l0万元,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此外,还有赵某参加历次国际、国内运动会所获奖牌10块、奖金l0万元。段某起诉要求分得一半奖牌。
法院认为,赵某与段某家中的存款10万元及电视机等物品,是双方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赵某所获奖牌,是一种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应为赵某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个人财产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曾因服兵役结束而退伍、转业时所得到的医药补助费,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的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
广州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赵某所获奖牌,是一种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应为赵某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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